大陆台商管理个案研讨 心得报告
10043136会计四甲 吴怡陵
在律师演讲之前,我原以为演讲内容会是枯燥乏味的,因为一般人对关于法律的既定印象就是好多好多金身难以理解的法律条文,但在正式演讲前,律师就告诉大家,他今天不是要来教我们背法律条文的,而是,他要用一种逻辑性的思考去带出我们对于法律的想法及观念。
1. 投资人(A)在中国大陆投资公司(a)
2. 投资人(B)在中国大陆开分公司(b)3. 投资人(C)与陆商X、Y、Z交易往来
律师要大家先思考以上三种模式中的各企业属性为何?A、B和C皆属台湾属性,X、Y、Z也毫无疑问地属大陆企业,这点大家较易判断出来,至于a和b的属性,在律师公布正解前则无统一答案,有些人说属台湾有的则说是中国大陆,最后律师公布答案,a属外资(台湾)企业中国法人,b则为大陆属性,而两岸投保协议的内容主要就是保障A投资a之过程。此种问答式的演讲,不仅加深我们的印象,也能让我们实际去思考原因为何,因a的外皮虽属大陆企业,但骨子里却是台湾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自然较容易受中国大陆之侵害,故需签订特别的协议法去保障之,另外,如a又于中国大陆投资a’公司,a’则为大陆之内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