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大陆营运管理常见的问题与应对
讲者: 海峡两岸企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陈彦文
演讲日期:2014年12月02日
一、劳动人事篇
1.在大陆就业的台干需要办理就业证吗?没有办理的后果?而办理后会发生哪些法律关系?
思考:办理就业证是在大陆合法就业的前提,除了是行政管理措施外,
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如主张社保及劳动合同法权利),但与工资涉税并无关联。
2.对新进的大陆员工可以试用吗?试用期有何特别规定?
试用工资可以打折吗?试用期间可以随时辞退员工吗?
思考:试用期长短与合同期长短挂勾。同一用人单位只能试用一次(即不能延长试用),
试用工资可打八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需证明不符录用条件才可解除合同
3.台干在大陆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实务?所谓‘五年条款’的实益及有无一体适用的必要?
思考:法令规定与实务操作存在的差异及原因—请先理解‘停留期间’、
‘税法上居民’、‘源于境内所得之意义’。 ‘五年条款’是针对全球所得,
而不是针对台湾发放薪资那部分
二、进出口报关篇
1.内销渠道的操作方式有哪些?
思考:包括内购内销、一般贸易外购内销、加工贸易外购内销(需补税)
及经由特殊监管区域(如保税物流园区)内销
2.大陆对进口电机电子产品是否一定要进行3C认证?
思考:在3C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强制认证才能出厂、进口,
不在目录内的也可申请认证(通常是客户需求)
3.ECFA项下货物经港澳进出口台湾/大陆,仍可享受关税优惠?
思考:原则上须申请原产地证明并符合直接运输原则才可享受关税优惠。
但经港澳进出口时如货物不拆封或拆封时在港澳海关监管下,
并由该海关出具确认书时,亦符合直接运输规定
三、合同收款篇
1.订金、定金及违约金的作用是什么?法律有无特别规定
思考:法律上并无‘订金’用语,其法律性质应属‘预付款’;
至于定金及违约金则是法律用语,用以担保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定金上限为合同金额20%;违约金上限为合同金额30%; )
2.签订合同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吗?
思考: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可以用传真或电邮形式,
但因传真或电邮容易遭到窜改内容,故为避免发生争议,
签订合同事前/事中/事后应采取一定的证据保全措施
3.电汇是最安全的支付工具?
思考:目前大陆银行间因银行体系、区域限制、汇款金额大小等因素,
电汇往往无法达到实时(real time)到帐,需提防客户伪造汇款水单骗取货物的风险
四、经营税务篇
1.台商企业在进口环节会产生哪些税负问题?
思考:进口会发生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
关税是以完税价格(即包含运费保险费等)作为计价基础;
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包括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如有);
消费税的计算方式包括从价/从量/复合三种
2.台商企业在交易环节会产生哪些税负问题?
思考:台商如从事销售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则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台商如从事金融/运输/建筑/邮电通信/娱乐/服务业等,
则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但须注意‘营改增’后之变化);
另外商企业现也要在增值税获营业税基础下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3.除进口/交易/所得环节外,台商企业有哪些常见的税负问题?
思考:购置车辆时会发生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10%);
土地使用权人按年计算(每季或每半年缴纳);车船税(随强制险征收)
;印花税(主要是合同,按件贴花或汇总申报)
五、投资保护篇
1.大陆的台商企业与其他大陆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时,属于投保协议的保障范围吗?
思考:在大陆的台商企业法律属性为中国法人(依中国法律设立),
其与其他大陆企业的法律纠纷属于中国法人间的纠纷
2.在台湾的企业如果要在大陆的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起诉或仲裁时,要如何办理?
思考:在台湾的企业需将相关文件向地方法院公证处(或民间公证人)申请公证,
约一个月后再到使用地的大陆公证员协会办理认证,经认证后的文件材料才可以使用
3.在大陆的企业如果要在台湾的法院或仲裁协会起诉或仲裁时,要如何办理?
思考:在大陆的企业需将相关文件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公证,
约一个月后再到台湾海基会办理认证,经认证后的文件材料才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