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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集锦
中国大陆海关作业与关税实务


讲者: 台湾海峡两岸企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倪维

演讲日期:2014年5月13日
一、讲者背景

  倪维博士是海峡两岸企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顾问师,她同时拥有大陆两张专业执照─大陆律师及大陆注册会计师,凭借其两岸三地之工作经验和诚信专业态度,已成功辅导一千多家台商大陆投资案(含谘询专案)!目前除了台北、桃竹苗服务处之外,另于香港、深圳、珠海、东莞、上海、昆山设立服务机构,并与台湾&大陆各地区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有密切的联系,在大中华区结合成一细密而完整的海峡两岸税务法律服务网。


二、通关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法律责任
(一)必须遵守大陆有关进出口的政策、法规,如实向海关申报
(二)按照大陆海关指定的时间,陪同海关人员查验进出口货物,并负责搬移、开
拆、重封货物包装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所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的税款及其他税费
(四)配合海关对走私违规案件的调查
(五)报关单位要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报关员应当经海关考核认可。报关单位和报关员都要接受海关年审

(六)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选用报关员,并对其指定的报关员的一切报关行为负法律责任


照片人物为:中原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林震岩


三、大陆台商进口台湾商品做内销,所要缴纳的税赋为何?
  进口商品的税负和许可/批文等管制要求,因不同的HS编码(类似台湾C.C.C.CODE)而可能有所区别,故应先自行根据商品的构成、材料属性、成分组成、特性、用途及功能确定商品分类归类暨以大陆税则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HS编码(大陆称为税则号列,类似台湾的C.C.C.CODE),再登陆大陆海关总署网(http://www.customs.gov.cn)→网上查询→商品资讯查询查询相应关税、消费费及增值税税负,其中关税税率需确认原产地国家与大陆签订租税协议情形及进口货物类别数量等情形(是否适合暂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及特别关税等),从而确定进口适用关税税率
  进口哪些货物要课消费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是指奢侈品、高耗能和有害身体健康的物品,包括烟、酒及酒精、贵重手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鞭炮及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等特定消费品。

  以进口课税化妆品(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其中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眼睫毛及成套化妆品;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为例,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比例税率为30%。即进口化妆品除关税外,还必须缴纳30%的消费税和17%的增值税,试想:现在进口一批价值1000元的化妆品,进口环节要缴纳的税赋约达500多元。这也是中国大陆女性都辗转托人在境外买化妆品的原因。对贸易公司进口化妆品而言,进口关税及消费税皆要计入进货成本,17%进口增值税则视进口公司是否已先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近年来,大陆国家税务总局已逐步降低或取消部分商品的进口税收,让这些商品能较低税赋进口,以减少税收流失。



四、著名案例分享:前空姐李晓航案
  李晓航代购流程:
(一)用褚子乔提供的账号在免税店网站上订货
(二)订货累积一定数量,订票飞往韩国,让褚帮忙付款结算
(三)将货品装进拉杆箱办理托运带回国内
(四)通过快递把货物分发给买家
  李晓航的店铺名字叫“空姐小店”,在从别家网店进货的过程中,李晓航结识了在韩国三星公司工作的褚子乔,他给了李晓航其公司能够享有免税店特殊折扣的内部账号。,2010年8月,和大多从事跨境代购的店家一样,李晓航开始了以客带货的背货生涯。
  在李晓航的店铺内,一次代购的流程是这样的:对于提出代购要求的国内买家,李晓航只要看到免税店里有货,就会让买家付款,然后再用褚子乔给的账号在免税店网站上订货,等订货累积到一定数量,李晓航就会订飞往韩国的机票,然后让褚帮忙付款结算。在韩国机场凭借登机牌和护照提取化妆品后,李晓航将这些订货装进随身的拉杆箱办理托运,带到国内再通过快递分发给买家。
  2011年8月李晓航如同往常一样前往国外背货,但这次她和男友在北京首都机场,连同代购的化妆品一起被查扣了。由于两人四个月前在通过沈阳桃仙机场海关时因化妆品超量携带,登上了海关内互通的“黑名单”,在抵达前,他们就成为了旅检的重点关注对象。这时候的李晓航,已经掌管著自己名下以及用母亲、男友还有褚子乔名字开的四家网店。在跨境背货的一年间,这是她第30次从韩国往返。
  在庭审中,李晓航提出自己并不知道带化妆品过关必须申报,然而,2011年4月在沈阳机场被查扣的前科,以及与褚子乔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褚向李晓航透露被抓的经过以及逃避海关监管的方法,法院因而认定,李晓航已经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法官们予以确认的定罪证据,北京海关关税处以实际价格作为计税价格,计算出了偷逃税额最终达到了109.3万馀元。在9月3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中,李晓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当李晓航在2010年进入代购大军的同时,刑法修正案(八)、海关总署第43号公告及第54号公告也相继出台,为未来的严管埋下了伏笔─在这一年,海关收紧了个人进出境邮递物品的免税额度(从500元调整至50元),同时量化了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标准(即总值在5000元以内)。而在国家立法层面,刑法修正案(八)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入罪标准也做出重大调整,在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入罪条件之外,将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等于消解了原法律条文中走私普通货物必须达到偷逃税款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数额标准。


照片人物由左至右依序为:台湾海峡两岸企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律师 倪维、中原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林震岩

五、结论
  大陆台商面对大陆地区投资经营环境的持续转变,除了不断提升企业因应环境变迁的能力之外,也需要持续关注投资环境之变迁,与可能的法令环境变化。由于大陆台商所面对的外部经营环境,最大的变化来自于厂商间竞争的激烈化,因应环境变化的方式,也需要有所改变。其中,中国大陆经营环境法制化的发展,各项涉及企业经营的法令,将逐渐成为企业经营者不可缺的基本认知。
  中国大陆持续制定或修订颁布有关于企业经营的相关法令,都是在中国大陆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台商,需要深入了解与依循的重要内容。然而,法令内容相当繁杂,各项规定又是钜细靡遗;平常已经忙于各项经营活动,通常对于这些法令的内容,就很难深入探究。因而,可能就会因为涉及法令规定而导致经营损失。所以,掌握已经颁布施行、而且影响大陆台商运作程度较高的法令,将是协助大陆台商提升拓展中国大陆市场效能的途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