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简介
壹、服务贸易之定义
服务贸易系指“服务业的贸易”,由于服务通常不具实体,和货品性质有异,为便于世界贸易组织(WTO)会员协商彼此间的市场开放,WTO依照服务提供的方式区分4种服务贸易模式:模式一指服务的直接跨境提供,例如台湾的设计业者透过网路、电话等方式提供在大陆的消费者设计服务;模式二指消费者到服务提供者所在地消费服务,例如陆客来台观光;模式三指服务提供者至消费者所在地设立商业据点提供服务,例如台湾的银行在大陆设立分行,此种模式即服务业的投资;模式四指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移动方式至消费者所在地提供服务,例如台湾的银行派遣台湾员工至其大陆分行担任经理,提供银行服务(注:因本协议规定不涉及双方劳动市场,该员工倘不担任分行经理即需返台,并非可留在当地找其他工作)。本协议即依据前述WTO之定义及相关规定进行协商。
贰、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主要内容
本协议内容包括文本(即条文)、特定承诺表(市场开放清单)及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规定等3部分。文本部分规范任一方政府所采可影响服务贸易之措施应遵守之义务,包括:透明化、客观公正、避免不公平竞争、允许相关的资金移转及原则上遵守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等。特定承诺表则载明双方相互开放服务业市场之内容,双方约定采取正面表列,未列出之服务部门除双方于WTO作出承诺且现已开放者外,则属尚未开放。
本协议涉及众多服务部门,依据WTO之分类方式包括商业服务;电信服务;营造服务;配销服务;环境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观光及旅游;娱乐、文化及运动服务;运输服务及金融服务等。此外,考量两岸经贸互动发展及业者关切,我方并未就律师、医师、会计师、建筑师等专业服务业作出开放承诺。
参、签署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对我之意义
一、协助业者进军大陆市场:大陆已从“世界工厂”逐渐转化为“世界市场”,成为各国厂商兵家必争之地,继ECFA早收清单为我国厂商抢得滩头堡后,“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之签署更进一步协助我服务业者利用本协议之各项优惠,以更好的条件进入大陆市场。
二、促进融入区域经济之整合:服贸协议之签署将向外界放送两岸经贸繁荣发展之强力讯息,加上台星协议已完成实质协商、台纽已近完成协商,可望激励更多国家与我洽签经贸合作协议。
三、有助推动货品贸易协议完成协商:在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签署后,双方将可集中心力,加速货品贸易协议之协商。
肆、政府协助业者因应市场开放之作法
我方市场开放承诺内容均经过各服务业主管机关依据“冲击极小化,利益极大化”之原则审慎评估后列入,预期可鼓励更多陆商来台投资,促进就业及刺激市场良性竞争。若国内业者仍因市场开放受到损害,我方除可依协议之相关机制积极与陆方磋商寻求解决方案外,政府亦将根据业者实际需要,采取适当措施协助业者妥善因应贸易自由化带来之影响。
伍、国会监督与后续实施程序
在协议签署前,行政部门已依据立法委员之需要个别进行报告,并在协议内容较为具体后向立法院进行专案报告,让立法院掌握协商的进度。
本协议将俟两岸各自完成内部程序,自换文之隔日起生效。至于市场开放内容之实施时间,原则上将自生效日起实施,部分部门或将因相关配套措施需要较多时间处理而延后,惟均将依照本协议之规定尽速实施。
陆、未开放部门之处理
考量服务业发展特性、两岸管理体制差异及两岸业者之需求,双方同意参采WTO服务贸易渐进式自由化之精神,于本协议纳入“逐步减少服务贸易限制”条文,规定双方未来可在互惠互利之基础上,经双方同意,就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市场开放展开磋商。故本协议生效后,倘双方对于彼此尚未开放之服务业或仍维持之限制性措施,均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开放时,可依据本条文之规定再次进行磋商,磋商结果将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使两岸服务业往来更加开放与便利。